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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卫生保护权只是福利?遭性骚扰单位承担什么责任?为你解答→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江苏工会 2022-09-23

全省工会“携手她力量·奋进新征程”活动

之“以案说法”又来啦

本期共有三个释法重点


1、女职工的卫生保护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

2、女职工遭受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3、合同到期未续签,女职工因怀孕被停工,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徐旭东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1女职工的卫生保护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
01案情简介

某企业制定了内部员工退养管理办法,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员工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明确除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外,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体检待遇。当年,企业取消了内退女职工妇科体检。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78名内退女职工向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寻求帮助。

02处理结果

市总女职工部会同法工部了解情况后,认定这是一起涉及到78名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群体性案件。第一时间与该企业工会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这一做法违反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希望该公司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但企业法务部认为内退协议已经签订,工会和行政方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市总工会领导亲自带队上门协调,企业仍然认为,内退协议是根据《公司法》制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后签订的,条款中明确不享受福利待遇(含体检)。市总工会指出,内退女职工尚未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其应当享有的妇科体检不同于一般性体检福利,属于法定权益,不能取消。经过协商调解,企业最终同意并组织所有内退女职工进行了妇科体检

03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女职工卫生保护权利仅仅是福利么?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女职工年度妇女常见病普查、年满35周岁女职工两癌筛查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案例2女职工遭受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01案情简介

某企业女职工陈某仍在上班,其班长张某酗酒后上班查岗巧遇陈某,见现场没有其他人,欲对陈某图谋不轨,因陈某不从未遂。但此后,陈某出现一些精神障碍。且该消息在公司内传播,致使陈某病情加重入院治疗。陈某家人为此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企业也给予张某一定处分,但不同意陈某提出的将肇事者调离的要求。陈某无奈,来市总工会老陈工作室请求帮助。

02处理结果

市总工会老陈工作室了解情况后,认为换个环境对陈某的健康会更有帮助,但企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于是通过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进行沟通,但没有任何进展。7月5日,市总工会启动了企业行政方约谈机制,指出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没有做到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经协商,企业同意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事件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测算给付经济补偿金44785元,并支付陈某7月份病假工资

03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女职工遭受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合同到期未续签,女职工因怀孕被停工,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01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20年5月,张某怀孕,公司停发其工资,并拒绝其去上班。张某两次报警未果,后找到市总工会,请求帮助维权。

02处理结果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迅速找到该公司,明确告知,女职工怀孕期间在未有重大过错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该公司坚持不同意张某到单位上班,并修改了门禁密码,致使张某无法进入。因双方矛盾较为激化,调解难度非常大。经多次协商沟通,最终该公司同意调解,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000元。张某也得以安心养胎。

03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合同到期未续签,女职工因怀孕被停工,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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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产假工资是否包含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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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总女职工部(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李澍

审核:省总女职工部(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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